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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聖致鼎管顧集團 陳致瑋◎撰文

從組織經營的架構來看,效益倍增會有以下幾個基礎的切入點。

第一個,組織的設計與工作的設計。
第二個,營業收入的效益。
第三個,人力資源的配置。

這3個條件決定了一個組織的成效可否倍增。這3個條件相乘就是組織的效益,如果有其中一個百分比很低,便會拉低組織的效益。

深入討論組織的設計與工作的設計時,組織的設計是否良好,由分工、權責是否明確來決定。分工指的是分工不重疊。權責指的是權力與責任。這兩項是組織設計的核心原則,有權力做決定的人就必須對他所做的決定負責,這樣才能形成當責的概念。

有權力做決定的人通常都是上位者,也就是所謂的經理人。經理人應該具備3個權力的決定權:人事任用權、預算使用權、工作分配權。

人事任用權指的是人員的聘用、薪資與獎薪的核定。預算使用權指的是部門的營業費用與年度預算的審查與核准。工作分配權指的是一個部門內的所有事務工作應該由經理人依照人員的素質、經驗與能力來做最適當的工作分配。

這3項權力的使用是一位經理人的權責範圍。對於中小企業來說,部門的設立不一定有部門的經理人,因此當部門沒有經理人時,通常就由老闆兼任經理人的角色。如果老闆聘用一位專業經理人來協助他管理此部門,那麼老闆就應該授予此位專業經理人以上所述的3項權限。

以預算使用權來說,會由老闆依照這個部門的運作需要,設定一筆年度預算,交由部門的專業經理人,依照營業目標執行,同時對於常態的營業需要,以最適當的方式進行預算的使用與控管。

正常情況下,經理人不太需要請示老闆費用是否可以直接經由他自己批准、動支。換句話說,經理人可以自行決定費用的使用。但如果老闆要求這位專業經理人所有的費用都要經過老闆同意才能放行,那就等於老闆沒有完全授權,因此也稱不上授權,或者可以稱為授權的不完整。

同理可證,人事任用權,如果也要經過主管或老闆的同意才能聘用,乃至於一個部門的工作分配都要經過老闆的同意才能調動,也等於授權的不完整。

這會嚴重地影響一個部門的正常運作,也等於名義上有專業經理人制度,但實質上仍是由高階主管在掌權,在這樣的權責下,要談權責合一,是不成熟的。如果要由這位經理人去承擔所有責任,一定也會引發這位專業經理人心中的困惑。原因很簡單,事情都不由他決定,卻要由他負起所有責任,這是一件多麼不合理的事情。

所以,一個部門的設立,首先要考慮這個部門是獨立運作的專業功能單位,還是行政支援的單位。

如果是行政支援的單位,可能不需要專業經理人的設立,但如果是獨立運作的專業功能單位,則需要專業經理人來擔任,甚至這個專業經理人本身所具備的專業需要超越老闆在此項專業的專業度,如此老闆聘請專業經理人來帶領此部門的經營並授予部門經營的權限,才是合適的。


Published:2018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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