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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聖致鼎管顧集團 陳慧心◎撰文

5月1日勞動節假期即將到來,今年勞動節適逢週日,對於許多企業雇主及勞工來說,一定都很關心有沒有補假的問題。

勞動部在4月18日發布新聞稿表示,「5月1日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而2016年5月1日勞動節為星期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勞工之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而2016年5月1日勞動節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故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性質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重申,包括「勞動節」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護權益。依勞基法規定,雇主若未依法讓勞工在國定假日放假,一旦經查屬實,將會授權給各縣市政府依照機構所在地開罰2萬至30萬元。

簡言之,公司員工若因工作性質(例如輪班)必須在勞動節國定假日當天上班,不能放假,雇主就要給一天的加班費,或是補休假。公司員工如果當天有排休,雇主也要補一天假給員工,否則就是違反勞基法。


Published:2016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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